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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退市元年将至 17家公司还在路上

2019-08-26 09:41:04      壹问财经 仝倩茹

8月19日,*ST雏鹰终止上市,此前ST中弘才因面值低于1元被退市。

注册制下,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是必然。统计数据显示,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股票最多时曾超过5000只,2018年年底仅为2711只。而A股市场自成立28年来,截至目前已有上市公司3647家,退市公司仅有105家。

趋势方面,2019年以来已有5家公司退市,与2018年退市公司数量相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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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8月23日,A股市场上共有17只股票徘徊在退市边缘,其中6家可能会被“面值退市”,11家可能会被“业绩退市”。当然,退市情形远不止这两种。

退市情形有几类,相关公司又有哪些呢?牛牛金融研究中心陪您一探究竟。

市场表现相关:面值退市成新宠 成交量不足暗藏雷

面值退市是近两年退市界的新宠。

2018年11月8日,中弘股份因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被深交所强制退市,成为A股面值退市第一股,拉开了上市公司面值退市的序幕。9个多月后,养猪第一股雏鹰农牧也同样不堪重负,成为继中弘股份之后A股市场第二只“面值退市股”。

Choice数据显示,截至8月23日收盘,A股市场共有6家上市公司股价跌破1元红线,还有67家公司股价低于2元,多只股票距离1元仅仅只有一步之遥,同样面临着触及“面值退市”风险。

具体名单如下所示:

6只股票退市几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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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只股价在1~2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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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choice、牛牛金融研究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股价,交易所对于股票的累计成交量也有明确的要求: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不低于500万股(创业板为100万股)。只是,投机与博傻心态盛行的A股市场从来不乏成交量。所以,目前为止并未出现因成交量不达标而被强制退市的案例。

财报相关: 及时准确是基本要求  四大指标缺一不可

业绩是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价值判断的最重要的参考依据,也是交易所关注的重点所在。

首先,财务报告的披露和业绩真实性的确定是投资者和交易所进行一切价值判断的前提。

交易所对于财务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有着极高的重视程度。

《股票上市规则》明文规定,若被暂停上市的企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就会被强制退市;

此外,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上市公司将被出具退市风险警示,若两个月之后仍未按要求改正就会被暂停上市,若企业在暂停上市的两个月后还没有改正就会被强制退市。

而对于创业板企业而言,并不存在退市风险警示。第一次的改正期限为四个月,否则就会被直接暂停上市,其他并无差异。

其次,净利润等四项业绩指标是最重要的评判标准。

我们对两个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强制退市条款进行整理之后,发现二者在上市公司的业绩指标方面除了对净利润指标的选取不一致之外(深交所以净利润为指标,上交所则强调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其余均相同。

上市公司被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强制退市的相关红线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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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股票上市规则、牛牛金融研究中心整理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板块不同,创业板有自己的一套退市规则。对于创业板企业而言,没有营收相关的硬性要求,但净资产若出现连续两年为负的情况就要被强制退市。

按上述标准排查,我们发现共有11家企业徘徊在退市边缘。其中有5家企业的财务报告被连续两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2家企业连续3年净利润为负,4家企业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5家企业被连续2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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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牛牛金融研究中心

2家企业连续3年净利润为负,且2019Q1净利润继续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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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牛牛金融研究中心;单位:亿元

4家企业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且2019Q1净资产继续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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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牛牛金融研究中心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道德法律底线不可破

这一情形其实是上市公司最易避免也最不应触碰的红线,一旦触碰,就会掉入万丈深渊。

依《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所述,重大违法强制情形包括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和涉及五大安全领域(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其中,欺诈发行是指:

1、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重大信披违法是指:

1、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2、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此外,若上市公司出现了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其股票应当被退市。

这些退市情形并非无例可循。

2016年3月21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终止*ST博元上市,*ST博元成为证券市场首家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被终止上市的公司,也是2016年首只退市的股票;

2017年8月,创业板第一家退市公司,被称为“欺诈退市第一股”的欣泰电气被深交所终止上市,实控人获刑3年,公司被罚832万;

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危害公众健康安全,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处罚没91亿元等行政处罚,长生生物也被深交所强制退市。

其他退市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及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也会被交易所强制终止上市。

具体来看:

股本总额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公司股本总额少于5000万(创业板为3000万);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股东人数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股东人数少于200人。

结语:退市规则虽然多种多样,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监管部门所制定的一切规则都是为了市场环境的净化和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上市公司也只有兢兢业业,努力加强公司治理,尽心尽力做好经营才能真正避开一切监管红线。

创业不易,守业更难,上市路上,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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